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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睿奇?南京師范大學社會發(fā)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日本侵華戰(zhàn)爭中,作為民營企業(yè)的永利铔廠遭到巨大破壞,機械設備嚴重損耗,硝酸設備被劫送往日本。戰(zhàn)后,永利铔廠在國民政府的支持下,赴日交涉索賠,成功收回了全套硝酸設備。遠東委員會批準中國先期執(zhí)行拆遷賠償后,永利铔廠獲得了部分價配賠償?shù)娜毡驹O備。然而,隨著國際國內形勢的變化,美國調整了對日索賠政策,終止了日本的實物賠償,永利铔廠最終未能獲得剩余部分的賠償。

關鍵詞?永利铔廠?日本賠償?經濟部?盟軍總部?駐日代表

戰(zhàn)爭賠償指的是戰(zhàn)敗國因自己的戰(zhàn)爭行為而給戰(zhàn)勝國造成的直接損失,根據(jù)和約規(guī)定賠償給戰(zhàn)勝國的實物和現(xiàn)金。戰(zhàn)爭賠償不僅指國家與國家之間,同時也包含著國家對個人、民間團體等的補償。

抗日戰(zhàn)爭期間,日本在中國瘋狂掠奪、大肆破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億美元,間接經濟損失5000億美元。戰(zhàn)后,國民政府對日展開交涉,要求日本歸還戰(zhàn)爭中所掠奪的物資,并對戰(zhàn)爭中受損的個人、企業(yè)進行賠償。目前學界關于日本戰(zhàn)爭賠償?shù)难芯款H為豐富,有的是從國家政府層面上對日本賠償問題進行宏觀性解讀,有的則是關注于民間對日交涉索賠,而鮮有以民營企業(yè)視角展開的相關研究。因此選擇一個民營企業(yè)作為研究對象,可以為日本戰(zhàn)爭賠償問題的研究提供新的視角。

本文選取的研究對象是地處南京的永利化學工業(yè)公司硫酸铔廠(以下簡稱永利铔廠),該廠是愛國實業(yè)家范旭東所創(chuàng)建的國內第一家硫酸铔廠。1934年范旭東為籌措硫酸铔廠建廠資金,將原永利制堿公司增資改組為永利化學工業(yè)公司(以下簡稱永利公司),募集了1200萬,同年7月開始征地建廠。1937年2月,硫酸铔廠正式建成投產,范旭東將新廠命名為永利铔廠。永利铔廠的誕生實現(xiàn)了中國酸堿的獨立生產,奠定了中國化學工業(yè)的基礎。由于永利铔廠設備精良、技術先進且規(guī)模巨大,故被時人稱為“遠東第一大廠”。不同于大生紗廠、茂新面粉公司等輕工業(yè)類民營企業(yè),永利铔廠是民國時期國內唯一具備硫酸铔(即肥田粉)生產能力的重化工民營企業(yè)。同時永利铔廠也生產可以轉化為軍工產品的硝酸、硫酸,因而受到了國民政府的高度重視。南京淪陷后,永利铔廠被日軍占領,其后,廠內機器設備因日方的濫用而損壞嚴重,廠內的硝酸設備更直接被盜運至日本。戰(zhàn)后,永利铔廠向日方交涉索賠,要求歸還被盜物資并進行賠償。筆者力圖通過對永利铔廠索賠過程的梳理,反映當時民營企業(yè)如何在國民政府的輔助和安排下對日交涉索賠。


一、戰(zhàn)時日本對铔廠的破壞與掠奪

1937年12月13日,南京淪陷,地處南京市六合縣的永利铔廠被日本海軍陸戰(zhàn)隊占領。1938年1月,日本軍部派三井物產株式會社和東洋高壓株式會社代表進駐永利铔廠。1939年5月8日,日本特務機關和日偽組織在未得到永利公司任何認可的情況下,私自訂立協(xié)議將永利铔廠更名為“永禮化學工業(yè)株式會社浦口工業(yè)所硫銨工場”。對此,永利公司拒不承認,并在《大公報》《中央日報》發(fā)表聲明,表示抗日戰(zhàn)爭爆發(fā)后永利公司下屬企業(yè)“即為敵人所侵占”。對于日方與日偽政府“以合辦形式取得法律根據(jù)殊屬荒謬之極。設敢訂立任何合約,敝公司概不承認,并保留責令賠償一切損失之權”。同時,永利公司呈請經濟部備案,以闡明自身的立場,從而避免了戰(zhàn)后永利铔廠被劃為敵偽產業(yè)。

國民政府資源委員會經濟部為預籌戰(zhàn)后工礦類企業(yè)復員,擬定了淪陷區(qū)的敵偽資產及民營企業(yè)接受辦法。經濟部按照地域進行分區(qū),分別設置特派員辦公處,并視各區(qū)需要,設立分處,處理工礦業(yè)復員工作。1945年8月21日,經濟部公布了淪陷區(qū)工礦企業(yè)的接受整理辦法,規(guī)定民營企業(yè)“遭到敵偽沒收或侵占者,查明發(fā)還;如有附逆行為,查明后,按其情節(jié)另行處理”。9月4日,又進一步公布了具體實施方法,要求“在抗戰(zhàn)期內,經敵偽強占或曾經淪陷之本國資本經營工礦事業(yè),應準由原業(yè)主或負責人員提出證件,呈經特派員辦公處核明后,準其自行接受,呈報經濟部備案”。1945年9月,范旭東派人前往上海永禮化學工業(yè)株式會社商談接受被占永利铔廠事宜。永禮株式會社副社長玉置豐助表示,“在技術與科學的立場上希望原主即日接受”,但接管事關中日“雙方協(xié)定細則與中國政府法令,不可私相授受”。?永利公司遂向經濟部蘇浙皖區(qū)特派員辦公處提交申請,要求收回永利铔廠。由于抗戰(zhàn)期間永利公司就曾在經濟部備案申明永利铔廠為日軍強占,因而收回永利铔廠的申請很快獲得了經濟部批準。1945年10月4日,范旭東不幸病逝于重慶沙坪壩,永利公司董事會推選永利公司總工程師、永利铔廠廠長侯德榜任總經理,并由原永利铔廠副廠長傅冰芝擔任永利铔廠廠長,負責接收永利铔廠的相關工作。此時,永利铔廠因飽經戰(zhàn)火摧殘,“所有殘余機器設備,外表雖能保持舊觀,但實際已喪失效能甚多”。

早在1944年2月,國民政府行政院成立了抗戰(zhàn)損失調查委員會,著手調查戰(zhàn)爭損失以便戰(zhàn)后的交涉索賠??箲?zhàn)勝利后,抗戰(zhàn)損失調查委員會出臺了《抗戰(zhàn)損失調查辦法》,規(guī)定“自九一八事變日起,凡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所有中國公私機關團體或人民因抗戰(zhàn)被敵強占、奪取徴發(fā)破壞轟炸或殺戮奸擄等暴行之損失”均為抗戰(zhàn)之損失,要求各級機關切實調查,并與“受損失之人民團體據(jù)實填寫財產損失報告單”做好戰(zhàn)爭損失的統(tǒng)計??箲?zhàn)損失調查委員會還發(fā)放了《設備器材戰(zhàn)時損失調查表》,細致調查抗戰(zhàn)中各個企業(yè)的損失情況。永利公司深感損失調查“事關國家及本公司應享權利”,要求永利铔廠“詳查填報,匯編本廠有形資產損失調查表”呈報。

永利铔廠隨即展開相應的抗戰(zhàn)損失調查工作,由美籍工程師德利(Dely)對調查內容匯總評定,出具相關的損失意見書。據(jù)德利描述,永利铔廠設備多有損壞、性能普遍下降,如“氧化部所產之煤氣已不及中日戰(zhàn)前所估定及擔保每日四十公噸產量之一半(即每日二十噸),對生產過程關系密切之觸媒劑亦已喪失原有功能之一半”,“煤氣高壓器兩具之工作現(xiàn)僅及戰(zhàn)前估定效能之半”,精煉部的“冷凝圈凹陷甚劇,保貯精煉液體之巨大再生水桶亦多剝蝕”,“合成部情況之劣已無以復加,巨大铔合成器所含之觸媒效能至低,產铔之最大限量每日僅二十五噸,合成器為合成部最重要的部分”,“硫酸铔廠亦窳敗不堪,飽和器工具之厚重,鉛里及鋼殼多所損毀,致每隔三日或四日即須停開其一”。

永利铔廠的所有硫酸铔生產設備均已有高度損壞,難以正常運行。而建成之初的永利铔廠是當時亞洲地區(qū)較為先進的化學工廠,各類機械設備多從美國、德國及瑞典等國訂制,性能良好,如果合理使用、加強保養(yǎng),機器設備雖有折舊但亦能正常運行。但日方為戰(zhàn)爭需要,濫用失修,加劇了機器的耗損,使得廠內大部分機器設備在戰(zhàn)后幾乎“已成破爛廢物”。

雖然經過修繕后,永利铔廠的主要機器設備得以重新運轉,但仍不免“故障叢生,東滲西漏”,硫酸铔的日產量由過去的150噸下降到50噸,僅及戰(zhàn)前的三分之一,而“電力及動力反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其余“人員材料修理費用亦不能減少”。戰(zhàn)爭的破壞導致了永利铔廠產能下降,成本增加,令廠方“不能繼續(xù)支持”。對于永利铔廠慘淡經營的困難局面,德利認為只有“生產設備足以恢復日人占用時之前原有高產效能,乃可獲利”。日本侵華戰(zhàn)爭當然是造成永利铔廠困難境地的根本原因,作為戰(zhàn)爭受害者,永利铔廠自然有權獲得相應的賠償。

此外,永利铔廠中的全套硝酸設備亦在戰(zhàn)時被盜運至日本。戰(zhàn)前,硝酸設備共計38套,各類機件合計648件。戰(zhàn)后,整個硝酸廠“蕩然無存,非僅所有器械悉被移走,即棟宇亦遭摧毀”。硝酸本是永利铔廠生產的三大類產品之一 ,戰(zhàn)后卻無法生產。對于永利铔廠中全套硝酸設備的不翼而飛,玉置豐助解釋為硝酸廠“被炸毀甚鉅,剩余酸塔與廢鐵于民國三十一年,經日本軍方與南京政府偽組織同意以日金四十二萬元出售”。對于日方的回答,永利铔廠廠方并不相信,在多方核對查找后,最終在日方所編的《永禮化學工業(yè)史志》發(fā)現(xiàn)了硝酸設備的真實下落:太平洋戰(zhàn)爭爆發(fā)后,日本為積極擴充軍需工業(yè),乃變更計劃,決定將硝酸設備轉移到日本。1942年1月,“由偽永禮會社與東洋高壓會社訂立買賣契約,以四十萬八千日圓出售于東洋高壓。同年三月至九月間,先后轉移三次,始將全套設備運至日本九州大牟田,裝設于東洋高壓大牟田工業(yè)所橫段工場”。永利铔廠中的硝酸設備已然被盜運到了日本,繼續(xù)生產使用。

日本侵華戰(zhàn)爭對永利铔廠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戰(zhàn)后,德利按照永利铔廠建成初期的總值加上企業(yè)的年利率與年贏利,估算出了永利铔廠的經濟損失約為11,473,342.03美金。在明確了戰(zhàn)爭損失后,永利铔廠開始了對日交涉索賠,要求歸還被劫設備,并且獲得相應的損失賠償。

二、永利铔廠索賠的舉證與交涉

抗戰(zhàn)結束后,國內“甚需要硝酸,硝酸進口運輸,皆為困難,非在國內制造不可”。如果能夠重新取回硝酸設備,永利铔廠的困難局面或許會有所改善。在發(fā)現(xiàn)了硝酸設備的下落后,永利铔廠隨即呈文經濟部蘇浙皖區(qū)特派員駐京辦事處,希望政府方面能夠盡快“與駐日盟軍總部接洽,先行備案,俟交通狀況許可時,再行拆卸,運回所用一切費用以及機件損害,應保留向日本索還賠償之權”。經濟部在接受呈文后,便“請駐華美軍總部轉致盟軍駐日統(tǒng)帥部轉飭日方妥為保全,以待運回”。同時,經濟部還聯(lián)系了“中國戰(zhàn)區(qū)日本官兵善后總聯(lián)絡部長官岡村寧次”“轉知日本負責方面查照辦理”。盡管遠東委員會各會員國都一致同意日本應歸還戰(zhàn)時所劫物資,但歸還的審核手續(xù)極為嚴格復雜,凡申請歸還被劫物資,必須提出被劫物資原始證件或抄本。

戰(zhàn)后,中、美、英、蘇、澳、菲等11國組成了遠東委員會,作為對日索賠工作的最高決策機關,會址設在華盛頓原日本駐美國大使館內,駐日盟軍總司令部則負責具體執(zhí)行。中國駐盟軍總部軍事聯(lián)絡官辦事處負責與盟軍總部接洽。其后,軍事聯(lián)絡辦事處改為中國駐日代表團,下設軍事、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四組,其中經濟組負責戰(zhàn)時日本從中國掠奪物資的歸還和賠償工作,由經濟部統(tǒng)計長吳半農任組長。為了盡早從日本索回硝酸設備,永利铔廠抄錄了詳細的設備清單并附上說明書寄送駐日代表團,以便交涉。1946年7月,盟軍總部復函已查獲硝酸設備,并令日本政府妥為保管,隨時歸還。但盟軍總部表示永利铔廠所提供的設備清單與日方所開的不盡相符,需要駐日代表團“實地調查方可認領”。

由于硝酸設備的實地調查涉及技術問題,因此,駐日代表團通知永利铔廠派出專人赴日協(xié)助辦理,并叮囑盡量攜帶相關的證明性文件,以利于取信盟軍總部。1946年10月,傅冰芝派遣永利铔廠技師長謝為杰、化工研究部副部長趙如晏赴日實地勘察。1947年1月10日,謝、趙到達中國駐日代表團住地,攜帶了可以證明硝酸設備歸屬的相關文件,具體包括以下十一種:

1.永利铔廠注冊工商執(zhí)照的照片;

2.購買硝酸設備的合同和發(fā)票;

3.永利铔廠賬冊內硝酸設備的細目;

4.硝酸設備照片;

5.美國駐華大使詹森參觀硝酸設備時的照片;

6.永利铔廠的美籍顧問工程師李佐華、德利對硝酸設備情況的證明書;

7.永利铔廠硝酸部建廠及開工記錄;

8.硝酸設備全套圖樣;

9.永禮化學工業(yè)株式會社史志;

10.永禮會社與東洋高壓之間的硝酸設備買賣契約;

11.抗戰(zhàn)勝利后永利铔廠接受清冊。

以上的文件是提供給盟軍總部的全部佐證,其內容相當全面。鑒于“美軍方面,注重數(shù)字”,謝、趙將所有調查資料,以表格形式列出,并將所整理材料編成26頁的詳細報告。1月24日,謝、趙二人在駐日代表團劉麟生專員的陪同下,前往盟軍總部洽談歸還硝酸設備。謝、趙向盟軍總部代表提交了證明文件及報告,并進行了相關說明,盟軍總部代表也將日方呈報的調查表交予永利铔廠代表參考。在經過比對后,謝、趙發(fā)現(xiàn)若干部分存在差異,必須實地進行考察。雙方在交換意見后,商定由駐日代表團派謝、趙赴九州大牟田實地考察后再行討論。

謝、趙兩人于2月24日到達東洋高壓大牟田工業(yè)所,對照原有的圖樣表冊,逐一核對被劫硝酸設備。對于中日雙方所提供材料的差異,日方解釋為“系由拆運時途中不注意所致,失去部分,亦復不少,現(xiàn)在裝備齊全之一套,許多部分已經修改,已非舊觀”。此外,日軍在將硝酸設備運回后,并未全部使用。這是因為大牟田工業(yè)所“采用日本陸軍簡單之硝酸制造程序,選用我設備中之重要者,再配以日制之設備”,其余未被選用的設備,則被閑置,甚至遺失。為了確定各個設備現(xiàn)狀,謝、趙兩人將“何者存在,何者遺失,何者曾經修改,何者曾經修配,何者損毀廢棄,所有詳細情形,均擬具記載”,以便交涉索還。

盡管硝酸設備已“多半殘缺不全,且有放置不用,或者使用破損等”,但趙、謝兩人均認為,若能“將日人全套設備取回安裝,尚有出貨之望,不然則不成一套,在我方損失太大”。在當時永利铔廠急于增產的情形之下,收回硝酸設備有其特殊之價值。但在日本的硝酸設備中部分為日方重新修繕裝配的,這部分的歸屬存在爭議。在永利铔廠方面看來,日方本應“照樣賠償新機器及廠屋地腳,并負責建筑安裝,保證出貨”,我方現(xiàn)在已然退而求其次,必然要堅持“被劫后之添配機件,宜與原物一并歸還”的底線要求。但遠東委員會規(guī)定“工業(yè)設施僅限于歸還原物”,因而盟軍總部認為永利铔廠無權取走日方添置的機件。面對盟軍總部方面的反對,謝、趙與中國駐日代表經過仔細研究后,乃決定堅持原本的要求,所據(jù)理由如下:

1.?永利铔廠原本的硝酸設備,在制造程序上,各個機件不可分離,如拆散后在中國或日本均無用;

2.?永利铔廠的硝酸設備在戰(zhàn)前原為整套全新設備,在被日占據(jù)前毫無損壞,日方所編《永禮化學工業(yè)株式會社史志》有明確記載為證;

3.?歸還被劫物資,意在補償戰(zhàn)爭中的損失,修復戰(zhàn)爭創(chuàng)傷。當下中國國內急需硝酸,硝酸設備如果不能整套歸還,收回部分等同廢鐵,無法生產。

對于中方的理由,盟軍總部方面認為:“此為遠東委員會所定政策,盟總不便有所更動,如果要求日方必須歸還整套設備,則應該向遠東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其修改規(guī)定,或以要求賠償方式將日本配件列為賠償品。”對于這一答復,謝、趙認為,“賠償之原則,以消除日本作戰(zhàn)潛力之目的,并非以各盟國之需要為目的,故在化工部門之賠償工廠,只限接觸法硫酸廠及大部分電解法之堿廠,以消除制造發(fā)煙硫酸之制造潛伏力,原則既已在遠東委員會定好,硝酸設備肯否通融,甚成問題”。以謝、趙的觀點來看,硝酸設備不屬于遠東委員會所規(guī)定的賠償物資范圍,因此希冀通過將全套硝酸設備列為賠償品的方式收回只能是緣木求魚。

面對雙方交涉陷入僵局,中國駐日代表團呈文外交部,請求向遠東委員會爭取修改歸還原則,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同時中國駐日代表團在東京與盟軍總部多方接洽,希望能夠協(xié)助解決。由于盟軍總部重視法律依據(jù),因此在“法律上應注意之點,曾經法律處裴處長鉞詳加研究,并承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中國檢事團向檢察官哲浚、倪顧問征燠參加意見”。倪征燠(日加奧yu)與盟軍總部法律顧問數(shù)次接洽,通過不斷努力,逐漸獲得了對方的理解和同情。4月21日,中國駐日代表團致函盟軍總部咨詢歸還硝酸全套設備的處理辦法,盟軍總部表示可以同意中方全套歸還的要求,但是必須請示遠東委員會,征得同意方能辦理歸還手續(xù)。

為獲得遠東委員會批準,中國駐日代表團呈文外交部請求駐美大使顧維鈞幫助交涉。5月初,遠東委員會中國代表楊云竹過日赴任,駐日代表團又將相關資料交其轉呈遠東委員會參考。7月,永利铔廠終于等到了遠東委員會的處理意見,硝酸全套設備歸還一案,“由中美雙方妥商處理辦法,不必力爭修改既定原則”。遠東委員會美國代表對永利铔廠索回硝酸全套設備的要求非常支持,特囑咐駐東京的美國代表聯(lián)絡盟軍總部辦理歸還事宜。恰逢此時,侯德榜赴日進行工業(yè)調查。在此期間,侯德榜直驅盟軍總部,會見了麥克阿瑟,“并與遠東經濟委員會幾度爭論,兩度與美軍部工業(yè)家到大牟田東洋高壓會社視察”。經過數(shù)次交涉,盟軍總部終于在8月28日通知中國駐日代表團,準許了永利铔廠全套硝酸設備歸還中方的要求。不過盟軍總部方面還是對應歸還設備做了嚴格的審定,規(guī)定“凡屬該硝酸設備關連部分,即為日方修配者,亦一體歸還我國,其為日方從新添置,剔除后對整套設備之使用不生影響者,不包括在內”。在謝為杰與盟軍總部代表共同逐項審定后,才將符合規(guī)定的設備歸還永利铔廠,并令日本政府必須在兩月內拆卸包裝完畢,以便于永利铔廠接受。

1948年4月11日,硝酸設備運送至永利铔廠碼頭,在歷時兩年后,永利铔廠終于從日本收回硝酸設備。然而由于幾經波折,設備嚴重磨損。侯德榜感慨:“我的新機器,經過了十年折磨,我已然不能全認識了,他們真是憔悴不堪?!比紫跛嵩O備從運回铔廠后,因缺乏生產原料而一直被閑置。1952年永利铔廠公私合營后,硝酸設備才重新投入生產。

三、政府分配下的價配賠償

在向日方索還被劫設備的同時,永利铔廠方面也在積極謀求獲取賠償以彌補戰(zhàn)爭對企業(yè)造成的巨大損失。對于賠償?shù)木唧w方式,侯德榜認為,“僅取得金錢之賠償,新機訂購、運輸、裝置輾轉需時,圖復舊觀亦非易事,頗不如要求實物賠償,較為得當與簡捷也”。而當時國民政府對日索賠也是以實物賠償為主,這一方面是由于《波茨坦宣言》中規(guī)定:“日本將被許維持其經濟所必須及可以償付實物賠償之工業(yè)”,即日本將在能力承受范圍內以實物作為戰(zhàn)爭賠償;一方面則是由于國民政府在內部討論后,認為“按諸實際,戰(zhàn)后日本國困民窮,如向其要求巨額賠款,勢恐無力負擔,故我國自應以索取實物為原則”。尤其戰(zhàn)后國民政府在向美國貸款20億美金未果后,更加希望通過拆遷日本的工業(yè)設備作為賠償。盡管日本遭到美國的轟炸,但部分工廠仍舊基礎完固,假如“善為選擇,其價值當可超過全部美貸款之上”。面對“日本金錢賠償,既時不可期”,同時“國內被日人占據(jù)損毀之廠,似有接受撤卸工廠以為賠償”的實物補償機會,永利铔廠向國民政府提出申請,希望能于“此次日本撤卸工廠,撥給永利铔堿廠各一”,并且在工廠拆運之時,能夠允許永利公司派員參加,從而“對于機件之取舍,得以權衡,免致虛耗噸位,公私兩益”。傅冰芝還親自前往經濟部摘抄《日本賠償工業(yè)情況一覽表》中有關酸堿工廠的內容,在廠務會議中傳觀,“盼發(fā)表意見,俾綜合向總處提出”永利铔廠的賠償需求。

1946年10月1日,國民政府行政院賠償委員會成立,內政部的抗戰(zhàn)損失調查委員會正式并入,工作重心轉入對日索賠階段。賠償委員會負責調查統(tǒng)計抗戰(zhàn)公私損失,規(guī)劃對日索賠及審議、支配賠償物資等事宜。經濟、交通、外交三部及資源委員會等協(xié)同擬訂具體辦法,提會商決。對民營企業(yè)所需要的賠償實物,“由經濟部負責審查,送由該會核定后,可以價配使用”,賠償物資的“價款之支付以現(xiàn)款或以工貸,或以賠償損失費”均可。在預期的賠償實物中有部分化工廠,這部分企業(yè)的價配事宜,經濟部選擇由國內“該工業(yè)卓有成績之工廠永利化學工業(yè)公司、久大鹽業(yè)公司、天原電化廠、天利氮氧廠及中國火柴原料廠等五廠主持辦理”?,其中除設備價格由賠償委員會評定外,其余拆遷、運輸?shù)荣M用價格均由五家民營化工企業(yè)自行斟酌擬訂。

價配民營企業(yè)的化工廠主要為日本三家酸堿工廠,經濟部有意將其中的硫酸廠交予永利铔廠,并照會永利铔廠廠長傅冰芝,“如表同意可派人至日本親查該廠何項機器須拆將來即據(jù)所要機件估價”。對于經濟部的安排,傅冰芝一時不置可否。在傅冰芝看來,“永利铔廠百二十噸硫酸之設備盡足敷出產百五十噸硫酸铔之用,單獨出售硫酸恐未必有如許市場,獲利未必有燒堿之厚”,但“日本硫酸廠亦系觸媒法”,其觸媒劑(即催化劑)生產技術同樣是永利铔廠所需要的。由于權衡不下,傅冰芝致函永利公司副總經理范鴻疇詢問意見。范鴻疇經過考慮后,回復“以得到燒堿廠為好”。傅冰芝在獲得答復后,將范鴻疇的意見轉達給了先前赴日的趙如晏、謝為杰,并表示因為中國所占賠償比例將會有所提高,“故而條件可以放寬”,有可能兼得硫酸廠與燒堿廠。??

此時遠東委員會尚無明確的對日索賠方案,駐美大使顧維鈞與美國交涉,要求“盡速拆遷一部分,以應我國急需”。最終美國采取了國務院日本朝鮮科此前的提議,從日本先提取部分賠償給中國,以“頒發(fā)臨時指令方式,將全部賠償物資分期執(zhí)行”,中國可以執(zhí)行先期拆遷補。1947年4月3日,美國參謀長聯(lián)席會議向盟軍總部下達了先期拆遷指令:“根據(jù)1947年2月19日的第69號指令關于拆遷賠償?shù)囊?guī)定,盟總應立即實施對日拆遷,以作為先期賠付”。在獲準先行拆遷后,國民政府行政院賠償委員會成立了工具機、造船、鋼鐵、化學、電力和輕金屬6個小組。6個小組在重新研討之下,分別提出了日本戰(zhàn)爭賠償清單。5月12日,負責處理日本賠償事宜的中國賠償及歸還代表團組成,由駐日代表團直接領導。由于中國化工企業(yè)都在東部沿海區(qū)域,受損嚴重,賠償物資中的化工廠增至6家。同時賠償委員會鑒于國內重要城市“所需要之酸堿,均賴永利公司供給,而永利硫酸铔產量遠不如前,至感不敷所需”?,故而有意再將拆遷化工廠中的燒堿廠撥給永利公司接受。對此,侯德榜大為欣喜,遂對日本賠償工廠名單進行甄選,最后認為地處山口縣福田地區(qū)的東洋曹達工廠最為合適。隨即,侯德榜呈文經濟部,申請將該廠“撥歸重建,充作應得補償之用”,并表示將會好好對“全套蘇爾維法堿廠機器全套,加以改良運用”,以不負國民政府對永利的期望。經濟部表示會將呈請“提交賠償委員會第四小組審核,于第二批拆遷方案中提出”。遠在日本的趙如晏、謝為杰獲得消息后致函范鴻疇、傅冰芝,建議如果能夠接受該廠,則應當將所拆遷設備運往南京永利铔廠,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1.?上海、漢口、廣州等地區(qū)市場均需要燒堿,天津塘沽可供給北方市場,南京燒堿則可供華中、華南地方市場需要;

2.?設在南京運輸、安裝及管理均較為便利;

3.?燒堿所產氮氣可通入硫酸铔廠用作制铔。

對于趙、謝二人的建議,范鴻疇和傅冰芝均表示贊同,并囑咐二人在日本對拆遷工作多加考察,等待國民政府具體的價配補償辦法出臺。7月1日,國民政府行政院通過了《民營事業(yè)申請價配日本賠償物資辦法》,由賠償委員會按照“價配民營以減輕國庫負擔及對后方條件具備地方以適量分配兩原則”制訂分配給民營企業(yè)賠償物資的類別和數(shù)量。凡是民營企業(yè)申請日本賠償物資應填具申請表及相關建廠、擴廠計劃,交由經濟部核準后轉給行政院賠償委員會審定后分別配售。民營企業(yè)享有價配日本賠償物資的資格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條:

1.?民營企業(yè)申請人應具有豐富經營經驗及成績;

2.?企業(yè)組織健全;

3.?建廠、擴廠計劃完善確實可行。

此外國民政府進一步規(guī)定,凡是查實在抗戰(zhàn)中有重大損失、急需補充恢復以及在本行業(yè)中有重大貢獻的民營企業(yè)應當優(yōu)先獲得價配賠償物資,永利铔廠自然符合享受價配賠償物資的要求。然而日本戰(zhàn)爭賠償問題并非能由國民政府決斷,在日本賠償范圍、各國獲得的賠償比例等方面,各國之間始終存在分歧。對于各國之間的分歧,日本早已洞若觀火,戰(zhàn)敗伊始,外交家?guī)旁仓乩删吞岢鰬敗笆冀K注意列國離合的動向,抓住機會,以圖局面的展開”,并建議日本政府應確立親美的外交政策,依靠美國逃避懲罰,減少賠償。在日本的外交努力下,麥克阿瑟和盟軍總部首先開始提出要求美國調整對日賠償政策。此后,美國國務院設立了對日賠償委員會,對賠償政策加以調整,除了要求美國尋求拆遷賠償之外的補償方式,還提出了應以日本取代中國,作為遠東政策的中心。雖然美國支持中國執(zhí)行先期拆遷,但盟軍總部卻以“日本戰(zhàn)后應保留工業(yè)限度,尚待重新厘訂”為由,有意拖延,致使提前拆遷受到影響,僅僅“少數(shù)之計件工具機開始分配,其他各項,何時付諸實施,范圍有無變更,俱在未定之中”。直到1947年9月,盟軍總部才首次指定了供先期拆遷賠償?shù)娜毡竟S,這部分先期拆遷賠償占賠償計劃總額的30%,約為150萬噸。中國獲得先期拆遷賠償物資的一半,但因拆遷需款過高,僅僅先行拆遷482,258噸,其中化工類為5,500噸。盟軍總部對賠償物資分配亦有新的辦法,將“原擬由各國提出申請改為分批抽簽”,這樣賠償物資“種類數(shù)量自不能與原提出申請者相同”,價配民營企業(yè)的賠償物資只能“俟抽得之物資,經逐次會商決定后”,由經濟部斟酌配售。不過所幸永利铔廠所需之化工廠仍在賠償之列,在得知有機會獲得所需補償后,永利铔廠辦事處隨即向經濟部提交了申請書及建廠計劃,希望經濟部能夠將補償物資“撥給工廠,以謀補充擴展,重建化學工業(yè)”。

1948年10月25日,隨著第一批拆遷物資運回國內,賠償委員會正式與永利铔廠簽訂了《民營事業(yè)價購日本賠償物資契約》。11月15日,價配永利铔廠的12部日本賠償工具機抵達上海,至此永利铔廠終于獲得了一小部分的日本補償。?

隨著冷戰(zhàn)加劇,美國開始調整對日政策,由懲罰轉向扶植。1949年5月12日,遠東委員會美國代表麥考伊宣布取消先前的拆遷賠償指令,正式停止了先期賠償計劃。而國民政府亦因國內局勢的變化,將已獲得的拆遷賠償物資運往臺灣,永利铔廠最終未能獲得剩余補償。

四、結語

日本侵華戰(zhàn)爭對中國造成了巨大的經濟破壞,民營經濟遭受了嚴重摧殘,戰(zhàn)后許多民營企業(yè)紛紛向國民政府呼吁對日索賠。如申新公司的副總經理榮爾仁就在1945年10月5日向宋子文呈交了《接收日本紗廠及人造纖維廠的建議》,希望國民政府不僅沒收日本在華的紗廠,同時應從日本國內拆遷紗錠、人造纖維等設備至中國,以補償抗戰(zhàn)中受損的民營企業(yè)。作為飽受戰(zhàn)火摧殘的永利铔廠,亦是希望能夠順利獲得賠償。以最終結果而言,永利铔廠在一定程度上實現(xiàn)了索賠目標。戰(zhàn)后永利铔廠主要的索賠要求為歸還被劫設備以及獲得日本賠償?shù)牟疬w設備,在經過一系列的斡旋之后,硝酸全套生產設備得以歸還永利铔廠,部分所需的機械設備也被允許價配賠償,盡管這些賠償對彌補永利铔廠的戰(zhàn)爭損失是明顯不足的,但卻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永利铔廠生產技術水平的提升,如其中的催化劑制造設備就為永利铔廠日后研發(fā)V1型釩觸媒劑(即催化劑)提供了重要條件。但從當時中國民營企業(yè)整體的索賠情況而言,僅有少量民營企業(yè)成功收回機械設備并獲得賠償,其他多數(shù)民營企業(yè)雖然“向政府建議,并爭取配給”,但由于企業(yè)自身條件未能“獲致最低要求”,最終未能得到所需賠償。相較之下,永利铔廠可謂是當時中國民營企業(yè)中的幸運者。

在永利铔廠的交涉索賠過程中,國民政府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戰(zhàn)后官僚資本雖然迅速壯大,但國民政府對民營企業(yè)還是給予了一定的扶持,以辦理復工貸款、統(tǒng)籌燃料供應及代售工業(yè)原料等方式,使民營企業(yè)出現(xiàn)了恢復和發(fā)展的局面。永利铔廠由于其“上系國防,下系民生”的企業(yè)性質,更是受到國民政府的格外青睞,享受了“準國企”的特殊待遇,乃至被認為“不可否認的狹存政治氣息”。戰(zhàn)后永利铔廠對日索賠的過程折射出近代中國民營企業(yè)對政府力量的依賴,以及政府對民營企業(yè)利益的維護。

但縱觀永利铔廠交涉索賠的過程亦是較為曲折的,這在收回被劫硝酸設備上有明顯的體現(xiàn)。由于被劫掠的工廠、設備“因使用多年,損耗殊巨”,因而國民政府力主日本在歸還物資時應將其恢復到被劫前的原狀。這本是極為正常公平的要求,卻因違背遠東委員會的規(guī)定原則,遭到了盟軍總部的反對,最終在美國的認可協(xié)助下,方才能夠收回完整的硝酸生產設備。而在永利铔廠獲得日本拆遷設備補償?shù)倪^程中,亦因遠東委員會及美國對華態(tài)度的轉變,使得補償所得幾經更迭。這些波折直接反映了國民政府雖躋身大國之列,但國際話語權依然較弱的現(xiàn)實。

原文載于《日本侵華南京大屠殺研究》2021年第4期,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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